国家药监局关于潞党参口服液转为非处方药的公告(2022年第104号)

发布日期:2023-01-10 10:20:56 发稿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来源:江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阅读: 次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经国家药监局组织论证和审核,潞党参口服液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附件1)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附件2)一并发布。

  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2023年9月27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修订说明书事项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自备案之日起生产的非处方药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1.品种名单

            2.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04号公告附件1.docx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04号公告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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